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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齐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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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中的公证实践

浏览次数:1331   发布时间:2014-07-11 10:14:36

引言

继承是我国公证服务的传统业务领域。我国公证行业在继承事务中不断实践,不断积累着执业经验,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引领着公证实践一直在继承领 域进行着积极探索。不同层次和不同方式的公证服务确保了当事人在相对和谐的氛围中完成继承事务,实现财产顺利流转。

一、公证与继承的契合

公证是一种法律制度,社会对公证制度的认可既有法律本身规范的结果,也有人们自发对公证的认同。继承制度的存在是社会的必然需求,法律制度规范了继承事务的有序进行。公证与继承无论在法律制度下,还是在社会需求本身,都有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

(一)公证为继承事务提供中立的法律服务

公证法律服务虽有服务的主动,但也秉持着地位的中立。公证参与继承事务是在尊重继承法律关系本身状态和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前提下展开的。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我们通常把继承事务区分为通过诉讼的继承纠纷解决和无纠纷的继承事务。当我们围绕遗产本身来看继承时会发现继承的过程一般是遗产的 权利主体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的过程。社会各界对继承制度的丰富充满期待,制度丰富仍然是为了完善包括继承人等相关主体对于作为继承客体的财产流转的过 程 。显然,法律服务本身具有从属性,继承并非只有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下才能完成,尽管继承事务对法律人员的依赖已经越来越不能被忽略。我们希望继承事务在 现实生活中得以回归到在法律规范下一个家庭或者家族对财产流转的自觉过程,公证在继承事务中不会主动干预到遗产的分割,而成为谨慎的法律服务支持者,在当 事人需要辅助的时候完成咨询、证明及其他具体服务。

(二)公证法律服务与继承效率

继承人对于继承制度的认知程度不同,对于继承事务的准备就存在差别。观念和行为的差异,会影响继承人处理遗产的效率。虽然在继承法中,没有对效率的强制要 求,但在现代社会中,对效率要求却不能与继承事务分离,尤其是在人们对包括遗产在内的财产的利用和价值实现的要求日益凸现的时候。

目前的继承事务所涉及的记名财产的登记部门也有对效率的要求。这些登记部门或为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机构,如房产登记部门,也有一些商业机构,如金融机构 等。登记所产生的公示效力,是继承人实现对财产权利排他性的重要保证。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参与的继承事务本身则可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公证长期参与继承事务,熟悉继承法律事务,公证书直接被登记部门接纳得现实状况表明继承事务领域各机构现有分工的效果已经显现。目前公证所提供的首先是依 靠职业特性和经验完成的单一服务。基于公证行业组织行为的整体性和地域覆盖的完整性,在一定时间积累后公证行业可以提供继承要素的信息数据服务。准备作为 登记依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可能费时费力的工作将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三)公证的制度目的与继承的法律价值

公证制度的法定目的是预防纠纷,这是公证制度所独有的。预防的方式在于明确真相和依照法律,这体现在公证制度中的真实和合法原则。继承法律制度要维系的是 遗产流传的秩序,具有定分的内涵,止争则也应在其外延之中。公证在继承事务中的参与,是完成对继承根据的固定,通过明确遗产和继承人的范围,帮助当事人准 确适用法律,从而实现继承结果,避免对遗产和权利的争执,减少利益分割的矛盾。也就是说,继承事务中的公证是在继承法律制度落实的过程中融入公证法律制度 的特质,促进继承法律制度实体和程序价值的实现。

二、继承法律事务中的公证实践

(一)公证在继承领域的现有实践

1.继承前的公证

在继承发生前,当事人可以依法有充分的自由来实现对合法财产的安排。当然,这里的继承仅指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继承。

就公证而言,有关财产的权利人通常可以作出与继承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立遗嘱,与相关人订立各类财产约定或协议,对财产 进行赠与,陈述与财产有关的事实,对相关财产权利进行声明,委托处理财产等,而这些行为都是在可以申办公证的范围内。相关公证已经成为了公证机构民事业务 的主要组成。

上述这些行为与继承的联系或远或近,但都是围绕着当事人对财产的安排展开,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继承中的遗产数量和遗产受益人的资格。

2.与继承相关的公证

当继承发生后,继承人申办最多的公证是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接受遗赠公证,也会因为继承事务而申办接受遗赠声明书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或办理继承事务的委托书公证;也会因继承申办亲属关系等公证。

3.继承后的公证

当继承完成后,当事人对财产的态度和行为似乎会进入一个新的轮回。当事人在继承后通常紧接着会着手办理的是对继承所得财产的赠与公证和析产协议公证,一些 当事人会立下遗嘱,对继承公证结果出现新的纠纷的当事人可能选择公证调解来进行矛盾化解。当这些事务完成后,人们会重新考虑自己财产将来的安排。

(二)公证行业与继承有关的资源

1.公证遗嘱库

我国公证遗嘱库正处在完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公证遗嘱信息正在不断充实到全国公证遗嘱库中,截止到2013年底,统计数据有140万件。公证遗嘱库使公证 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得到及时查询,进而保证遗嘱人生前的意思得以实现,及时避免存在多份遗嘱时各遗嘱效力的确认纷争,特别是判断法定最高效力的公证遗嘱的存 在与否。公证遗嘱库既是公证行业的数据资源,也是全社会的数据资源。

全国各地也正在完善当地的公证遗嘱库。仅以上海为例。大约20年前全市建立统一业务平台时就开始积累和汇集公证遗嘱数据,其间经过专门的规划和数据结构的 丰富,目前全市公证行业可查公证遗嘱信息已在10万条左右。为尽可能避免遗嘱信息的误用,上海公证遗嘱库中目前还添入了撤销遗嘱的信息。另外上海公证遗嘱 库中还存有通过公证机构进行保管的遗嘱信息,让当事人交公证保管的各种类型的遗嘱在继承发生后得以查询。同时,上海的公证业务平台中已将继承公证的办理程 序和遗嘱库相衔接,实现了继承公证办理时对被继承人遗嘱信息的自动查询。

1972年5月16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巴塞尔签署了一份关于建立遗嘱登记体系的协议。2002年6月欧洲遗嘱登记系统正式启动,现在欧盟成员国中21 个国家已经加入欧洲遗嘱登记系统(RERT)。以发起国法国为例,法国的遗嘱信息登记中心(FCDDV)至2008年底有2000万件备份,累计有670 万次查询。当然值得憧憬的是未来拉丁公证联盟成员国遗嘱信息的联网,那将是全世界最大的汇集各国遗嘱数据的信息库。

2.涉及继承的公证档案

涉及继承的公证档案资源包括各类与财产和身份有关的公证档案。公证行业的主要业务在民商事领域,公证自然会覆盖到各种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出生到死亡,以及各类财产的取得、使用、收益到处分。

已经办结的继承等公证,完整核实并证明了与被继承人相关的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分割情况。大量在各类登记部门未予公示的信息,如家庭成员信息和意思表示信息等 都原原本本地被记载在了公证案卷中。其中的家庭人员信息则是对包括户籍登记、人事档案、证人回忆等各类信息来源整合的结果,如果能够有效延续则可产生可信 度较高的现代家谱效果。

3.处理继承事务的职业习惯的养成

公证行业几十年来一直没有离开过继承事务领域,公证行业对继承事务一直是自上而下进行规范的。除了国家法律对基本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外,行政规章中有《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规范,公证行业对继承的指导意见也在全国和各省市等层次均有存在。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继承公证的办理已经形成一种职业习惯,经验和教训不断汇集,当事人对继承的各种想法和行为不断被公证行业感知,各种风险的隐患不断被公证行业发现和提示。

(三)继承公证实践的延展

公证行业本着法律服务的态度参与继承事务,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为继承事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前所述,继承事务中的公证实践远不止继承公证本身。这方面的 实践还有很大的延展空间,传统的继承公证可以被分解为不同的用于继承目的的公证项目,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继承事务需求。公证实践既可以直接服务于继承事务, 也可以间接地为继承事务的处理作好准备。无论是各类财产的登记部门,还是继承当事人,甚至是司法机关都可以从这些延展实践中受益。

1.继承人范围的确认

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办理继承公证必然的工作,在公证机构现有的业务中还有一些直接以继承人范围为公证对象的公证事项,这些公证可以发展成专门的继承人范围 或被继承人亲属范围公证。目前用于台湾地区继承事务的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了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在涉外公证中,根据公证书使用国的要求证明申请人的子女 情况的亲属关系公证,从另一角度来看,就是记载了一定范围近亲属的情况,当继承发生后就可以作为继承人资格的依据。又如出生和收养等于身份直接相关的公 证,在继承发生后也可以作为确定继承人的依据,现有的实践中也已经由当事人以若干年前办理的此类公证作为申办继承公证的证明材料。

2.财产确认与遗产清单

在不同城市和地域拥有财产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把被继承人在不同地域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的要求自然是合理的。这样就面临两个要求,一个是确认或者查 明遗产情况,另一个是基于对各项遗产确认基础上制作完整的遗产清单。这些正是继承公证的另一项基本工作。无论被继承人的财产处于同一法域的异地,还是处在 不同法域,确认遗产无疑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准备或前提之一。进一步说,遗产清单的制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合理分配,包括对被继承人税务 和债务的承担提供充分依据。

3.意思表示的固定

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继承事务中,意思表示的方式和结果将会影响继承结果。当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证人等均可以以言辞的形式完成对继承事务的影响,而各类意思表示的作出时间与遗产实际分割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继承中的意思表示可能是零散的,也可能是集 中的,公证证明使继承实务当事人和相关人在合适或者方便的时候完成意思的表达和固定。这种固定正是公证记载事实的基本职能,也可弥补现有登记部门无法直接 登记意思表示的遗憾。

4.避免诉讼和预防假诉讼

公证通过对法律事实的明确证明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指引,避免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和法律理解的偏差,从而实现对纠纷的预防。现实中继承人之间难免会因为各方面 原因将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大多认为此类纠纷的根源是权益分配,支撑权利主张的是事实和法律。作为以证明为基本职能的法律服务方式,公证的实践被广泛采纳。 公证更为关心的是,如果在公证的介入下,继承人之间能够心平气和的完成继承,可以维护继承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也能够节约司法成本 。

近年来,公证的责任或许远不止此。诉讼中诉讼成本的因素和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特征被部分当事人误解,甚至只关注成本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刻意制造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在没有纠纷的前提下,这类情况的引导方向之一就是公证。

5.小额遗产简易公证程序

当遇到小额遗产继承时,继承人往往希望完成继承手续的成本和精力得到充分控制。在现有的处理遗产继承两个方式继承诉讼和继承公证中,因为遗产数额较小,继 承人产生纠纷和进行诉讼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公证就成了唯一的选择。为此各地公证行业正在逐步启动小额遗产简易公证程序的试点 。在程序上尽可能把握公证对象的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让继承人以做大限度的诚实信用分担风险责任,以公证责任赔偿机制作保障,简化继承公证程序。

6.参与跨境继承

人员的跨境流动使得跨国继承被越来越广泛的提及,继承人在法律服务的参与下自主地完成遗产继承成为一种需求。由于继承各要素间的跨境存在,使得跨境继承事 务相对境内的继承要复杂一些。在以往的实践中,对境外文书我们通常采纳公证认证的方式来确认其真实性。在跨境继承中,各地文书往来不可避免,因而现有的文 书确认机制需要得到进一步强化。已经承担这个机制职能的公证机构来应该合适成为此类资源的整合机构 。

结语

公证行业对继承事务的服务着眼于一个家庭和一个家族整体人员和财产的延续,公证机构将继续尊重当事人在继承中的主体地位,依法利用公证实践积累的资源,尽力促进继承纠纷的预防和继承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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