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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养女出嫁20年后现身,要求继承老人遗产!

浏览次数:1340   发布时间:2014-07-11 10:13:20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南岭村70岁的老人赵美娣(本文均为化名)离世,生前凄清的老人身后留下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老人养女与村民小组对簿公堂,遗产该谁继承?清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养女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5月底,清远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养女远嫁后少露面

村民小组照顾老人

40多年前,家住清城区南岭村的陈光华和赵美娣夫妇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陈艳。陈艳23岁嫁到了与养父母家相隔较远的清新区万村。此后20年里,她很少回南岭看望养父母,

1995年丈夫陈光华去世后,村里进行户口调查。因为联系不上其养女陈艳,因此村民小组把赵美娣视为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纳入“五保户”。之后,清城区南岭村被规划建设为清远市新区,赵美娣的房屋正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村民小组尝试再一次联系陈艳无果。

无奈之下,2005年6月15日,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和赵美娣本人同意,决定由村民小组集体扶养赵美娣老人并签下《保证书》。约定村民小组承担 赵美娣的衣、食、住、行、医、葬等一切费用;征地拆迁后建成一套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子归老人居住;如老人死亡,在村民小组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 无偿取得老人遗下的房屋及财物。

养女突现身“尽孝”

两方争起“赡养权”

《保证书》签订后,村民小组按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分配的宅基地上与第三人出资兴建了住房给赵美娣居住,除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外,每逢节日还有津贴补助。

到了2011年,陈艳突然“现身”南岭村,强烈要求将养母赵美娣接回家居住照顾。同时还向所在地的司法所要求养母的“赡养权”及养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小组里几个负责照顾老人的村民认为,陈艳出嫁二十年来一直没有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养父陈光华去世都没回去奔丧。村民怀疑陈艳此次回来接母亲,是因土地迅速升值,老人的房屋价值也翻番。因此,村民小组不同意陈艳带走养母的要求,也不同意她继承房屋。

而此时的赵美娣已年近七旬,并患有老年痴呆症,几乎认不出陈艳来了。但陈艳还是强行将养母带走。后小组里的村民经多方寻找,终于在陈艳家里找到了赵美娣,经得老人同意后带其回南岭村继续居住。2013年6月28日,70多岁的赵美娣因病去世,村民小组料理了老人后事。

遗产房归属起纷争

法院判归村民小组

养母去世后,陈艳认为她们是法律意义上的母女关系,自己曾将养母接回家中生活一年多,对赵美娣履行了赡养的义务,有权继承其遗产,将南岭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

南岭村民小组则认为,原告二十年以来一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已丧失对养母的继承权。而村民小组已按《保证书》内容履行了全部扶养义务,赵美娣的回迁安置用地及房屋应属村民小组所有。

清城区法院认为,陈艳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南岭村民小组自2005年以来一直对赵美娣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村民小组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陈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保障尽义务者权利

该案二审审判长,清远市中级法院的谢伟斌法官认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 作为赡养人,与亲生子女一样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养女婚后二十多年来很少回家照看养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 务。根据《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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