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450 发布时间:2014-07-11 10:10:39
智慧提示
继承人有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情形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基本案情
2003 年10月,汤老先生于嘉定家中去世。汤老先生生前有三个子女,并再婚与周女士结为夫妻。汤老先生的两名子女先后在哥斯达黎加公证声明放弃对中国内地财产的 继承权,所拥有遗产份额由周女士继承。另一名在海外工作的儿子汤先生赶回上海,为老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匆离国。
父亲去世十年后,汤先生意外发现父亲在嘉定留有一套房产。据律师调查,2004年3月周女士隐瞒了汤先生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向当地公证机构虚假陈述,并继承了这套房屋。2006年6月,周女士又以45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汤先生认为,由于长期在国外工作,自己对老父亲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周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
庭 审中,周女士被问及为何没有向公证机构说明汤先生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周女士解释为父子关系并不融洽,汤老先生生前曾表示与其断绝关系。同时周女士指出, 在汤老先生去世后,另两名继承人公证声明将继承份额转到周女士名下。因此她应享有遗产份额的75%,而汤先生享有25%。
裁判结果
法 院经审理认为,汤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继承权。鉴于另两名法定继承人公证声明放弃遗产,因此汤先生与周女士系争房屋继承 人。由于周女士有侵吞遗产的故意,因此酌定减少其继承份额。结合房价上涨等因素,判令其向汤先生支付遗产折价款20万元。
智慧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汤老先生的另两位子女作出了放弃继续的意思表示,故汤先生和周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 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现周女士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了汤先生为法定继承人这一事实。这一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据此,法 院酌定汤先生享有遗产60%的份额,周女士享有4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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