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759 发布时间:2014-08-30 23:01:24
在民商纠纷案件中,一般很多人都会提到诉讼时效。有时甚至因诉讼时效而应得的权益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哪些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何开始?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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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诉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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