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18-06-12 15:06:12
2018年7月3日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齐锦营律师 1359264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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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30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依法分割拆迁过渡费用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家里做保姆,照顾被告瘫痪在床的母亲,后经人撮合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22日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刚结婚时被告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原告任劳任怨在被告家里操持家务,照顾被告一家人生活。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加,身体已不如从前硬朗,被告及其子女开始嫌弃原告。2012年某村开始进行拆迁改造,居住的房屋被拆掉,被暂时安排在附近敬老院,后敬老院也被拆除。被告被其子女接走安排了新的住处,被告及其子女把原告赶了出来。根据拆迁规定,在旧房屋拆迁后新安置房补偿到位前,按月向每个人支付一定的过渡费用(以实际支付的过渡费用为准),每个月定期由村委统一汇至个人名下银行卡内。被告及其家人不但不管原告,后来还去村委托吵闹,说与原告是夫妻,还没有离婚,钱应该都打在被告的名下,村委无奈同意了被告的无理要求。
原告与被告结过婚后,将户口签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某村在拆除改造时,根据拆迁规定政府按照每个人200平方米的房产补偿。
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刘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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