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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诈骗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

浏览次数:987   发布时间:2019-07-09 10:42:13



法律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之父亲xxx的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xx本人同意,指派齐锦营律师担任诈骗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xx的案件已经报请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不构成诈骗罪,应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辩护人了解的案情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根据犯罪嫌疑人xx的供述,辩护人了解到,在整个案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xx只是为他人提供银行转账账户,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账户获得了一部分提成收益。犯罪嫌疑人xx没有诈骗他人,也没有与他人共谋诈骗,也没有参与诈骗。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在此次案件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即向他人违法提供银行转账账户的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贵院对犯罪嫌疑人xx应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诈骗罪要求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否则不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仅是向他人违法提供银行转账账户牟利,其并没有实施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其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过受害人,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故意,其也没有与他人合谋进行诈骗的行为。



第二、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要求:



首先,行为人要实施了欺诈行为,要是没有欺诈行为的开始,不会有诈骗结果存在的可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从未联系过受害人,也不知道有受害人的存在,其没有实施诈骗罪的前提。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前提,也就不会有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结果。



第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xx违法向他人提供了银行转账账户,但其并没有联系过受害人,其并没有让受害人错误的处置自己的财产。受害是谁,或受害人是男或是女,或受害人在哪里处置的自己的财产,或处置了多少财产,犯罪嫌疑人xx都不知道。因此,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对客观要件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虽存在违法向他人提供银行转账账户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xx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重视并采信。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齐锦营 律师



13592648929



2019 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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