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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齐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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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事端多 房产争夺伤亲情

浏览次数:1211   发布时间:2014-07-11 10:07:40

A 有五个子女,1988年,老伴因病去世。1989年,A单位分给他一套住房,产权人为A。并于1990年与B再婚,1995年,A邀请自己的同事C帮忙, 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考虑到B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一切财产和房屋由B继承。该代书遗嘱有A的签字,C、B也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A动了改遗嘱的心思,他叫来自己的大儿子D和B,与他们商量了一下,对之前的遗嘱做出来一些改动,即以录音的形式,载明如果A去世,大儿子也要继续照顾继母B,并赡养继母,这样该房产的一半产权归属于D。

2006 年,A因病去世,家里却因为这套房子闹起了纠纷,因为拆迁,这套房子升值不少,其他子女都表示他们有权利继承这套房子。由于协商不成,其他三个兄妹把D和 继母告上了法庭,认为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此时A的小女儿Q也站出来,认为自己有继承亲生父亲财产的权利,她因与养父母关系不和,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

实践中 如何来区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遗嘱,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录音的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遗嘱继承,即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并且法定继 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因为遗嘱的多样性,以 及很多人对遗嘱的不了解,往往导致遗嘱不适当,与法定继承产生很多冲突,这也是造成很多房产及家产继承的主要矛盾之一。

本 案中,A的公产房继承就是这样一个鲜明的例子。该公产房属于A的个人财产,在A去世前立下的两份遗嘱,给这个家庭带来了风波。对于第一份遗嘱来说,由于系 由他人书写,遗嘱人A虽有签名,但没有经过公证,其意思表示的程度降低,若没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在生活中,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甚至他人伪造遗 嘱的情形很容易发生。因此,仅仅靠有遗嘱人的签名,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易得到保证,也容易产生误解。而且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继承 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在本案中的B,系A的再婚妻子,也是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第一份遗嘱上签字。这样的条款规定也是为了防止 出现伪造甚至胁迫遗嘱人订立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遗嘱的情况出现。因此,第一份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无效。

此 外,对于录音遗嘱来说,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本案中,D和B是本案的继承人,与遗产继承具有利害关系,不适合做录音遗嘱见证人,也属于遗嘱见 证人不适格导致遗嘱无效。虽然遗嘱无效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继母B和大儿子D在对A生病期间的照顾以及关心,这份真情不容被忽视。对于这份房产的继承,可 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也会给予B和D一定的补偿。

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能否取得继承权
本案中的Q,是过继给A大哥的,自过继后,Q和其伯父一家形成了收养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双方就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就无法享受任 何权利。同时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Q与养父母的关系不和,并且已经有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声明,也就意味着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 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 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了Q的继承权,应该去考虑Q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我们要考虑到当时Q 解除收养关系时是否成年。如未成年,自解除收养关系时,与亲生父亲的人身关系自行恢复。如果成年,则需要看当时是否协商确定恢复权利。此外,如果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那么除了可以合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得到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本案中,对Q的诉讼请求,需要根据Q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的分析,才能明确Q的继承权,保证她的正当权利。

吴健峰主任律师支招避免遗产纠纷 维护家庭和睦
对于本案来说,A的遗嘱因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遗嘱无效,是一个遗憾,可是更大的遗憾,却是家庭因为房产而互相不理睬、不关心甚至闹上法庭。在利益面 前,我们很多人失去的不仅是亲情,更是人伦之情和社会道德责任,兄弟之间、姊妹之间、妯娌之间的感情越来越少,冷漠与诱惑在淡化着人间亲情,我们处于相煎 的社会而不自知,一天天上演着家长里短的继承纠葛。在本案中,乏力的亲情让人心痛,但也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常回家看看,不是一个难题,对父母的赡养也不 是一个难题,只有家庭和谐宽容了,才能更好地立足社会。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对遗嘱继承来说,我们也有一个提醒,老人立遗嘱是一个好心,但是不能因为不懂法而误了正事。

1、最好去进行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虽然我们有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

2、如没有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则应该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按印。

3、要少用录音的方式,因为录音容易被伪造和剪辑,且在实践中录音不好鉴定,常常引发争议。

4、最好用书面方式,并且应该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书面遗嘱签字作见证人,留下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生活中常怀感恩之心,宽容之心,我们的家长里短就只是平静生活的一点调节剂,让生活充满更多人性的趣味;而没有了感恩、宽容之心,一切都成了矛盾的铺垫。常回家看看父母,关心他人,让家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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