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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建筑工程中借“水钱”的刑事法律风险

浏览次数:1942   发布时间:2014-07-11 15:11:21

一、建筑工程中借“水钱”的刑事法律风险


1、工程缺少资金,采用高息借款是否构成犯罪?


工程缺少资金,采用高息借款,可能会构成犯罪。在建筑工程中,因资金不足部分项目经理或包工头经常会向一个或多个第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在这个过程中,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那么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在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情形有明确的列举。


2、由于水钱利息高,最后无力偿还只能“跑路”,是否构成犯罪?


由 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资金较大,水钱利息较高,加上商业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所以实践中经常发生借款人无力偿还水钱而落得“跑路”的下场。如果是不 具备偿还能力而高息借款、借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采用虚构工程等方式骗取款项,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 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最终骗取集资款的行为。常见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 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本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挥霍而无法归还。关于犯罪数 额是否达到集资诈骗罪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3、“放水”(放高利贷)给建筑老板是否构成犯罪?


如前文所述,“收水”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那么“放水”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构 成犯罪。在建筑行业内,不少个人或者单位以“放水”为职业或者频繁地“放水”给建筑老板,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高息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相关案例


W误信朋友帮助其借款做工程,涉嫌非法集资高达1.8亿元


W 某原本过着衣食无忧生活悠闲稳定的生活,偶然机会认识一朋友几经交往便关系密切彼此信任。此后一天该朋友称因一项目需要短期资金,W帮忙联系找朋友筹借, 到期后该朋友按期归还资金还给予高额的利息,此后该朋友多次借款也如数归还并支付利息。W想该朋友借款讲信用,借款人也可以得到利息,自己也不赚取利益帮 忙而已,于是长期帮忙。


随 着时间的推移,朋友借款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偶尔开始拖延款项。W也没有多想,遇到有些资金到期的时候自己也去借款帮忙还,然而该朋友欠款越来越大, 最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大量债主找到W逼债,W向自己亲戚朋友借款偿还2000多万后仍然不能归还,被逼无奈W报案被骗。随着W的报案,资阳地区近年来最 大非法集资案件浮出水面,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起诉认为W采用高息借款累计1.8个多亿,案发时大量资金不能规还,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 诈骗罪。


一 审法院审理认为w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处W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W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中辩护律师从着重从量刑方面提出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案件,改判W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三、相关法规


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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