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436 发布时间:2014-07-23 23:35:11
齐锦营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服务,来电预约:13592648929。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结婚需要给付彩礼,说明彩礼不是结婚的前提条件。但彩礼无论在农村,或是城镇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且现在动辄上万、十几万,攀比之风严重。
彩礼数额的压力,已经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以及亲家双方的态度。现在社会上关于彩礼的纠纷日益增多。那么,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简单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齐锦营律师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彩礼是否退还,或退还多少,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的判断依据。而法律上是否承认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双方是否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为评判标准。
1、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无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没有提出离婚的,不退;
2、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没有提出离婚的,不退;
3、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提出离婚的,退;
4、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提出返还的,退;
5、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提出返还的,视情况而定;
婚姻,需要双方谨慎对待。婚姻存续时,要尽力去维系。如双方婚姻真的无法维持下去,应秉着好聚好散,再见时朋友。各退一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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