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26 发布时间:2021-03-31 17:39:31
案情及承办情况
一、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吕长生,1963年6月27日出生,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吕长生与同村村民李文彦、王兴林三人在吕长生家口堂屋内饮酒。约21时许饮酒结束,李文彦、王兴林先后离开吕长生家。李文彦回家后又驾驶摩托车返回至吕长生家门前,二人发生冲突(据吕长生供述其并不知道当时与其发生争执的人是李文彦)。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吕长生将李文彦用石头砸死。
次日,凌晨5时许,吕长生到本村村民孙均飞的养鸡场,将其杀人的事实告诉孙均飞并让孙帮其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吕长生传唤到案。
经西峡县公安局鉴定:李文彦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19)豫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裁判:1、被告人吕长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吕长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金风、李铁成、李铁柱丧葬费人民帀3207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金风、李铁成、李铁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4、作案工具石块一块、斧头一把、双齿镐一把予以没收。
三、案件承办情况。
在西峡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与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其家属及被告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希望二审改判死缓。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询问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辩护人发现案件的几个疑点,其中对本案量刑影响的因素一是双方在一审时未对民事赔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二是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自首。
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查阅,及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针对被告人的对自己案件事实的认识的情况及其家庭情况、家属的想法也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了法律观点沟通。通过辩护人与被告人的沟通,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但同时也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判处其缓刑。
在开庭时辩护人围绕被告人案发进是否知晓受害人的身份、相关证人的资格问题、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的自首认定进行着重辩论。
四、案件办理结果。
1、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认定,对于被告人量刑进行了改判,由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及家属都非常满意,对辩护人表示感谢。
2、本案也被河南省司法厅评为优秀案件。
本案承办律师:齐锦营律师 1359264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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