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58 发布时间:2014-07-11 10:17:36
近日,村民韩某到大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咨询,就其遗产继承所得的宅基地上房屋能不能拆除重建?经详细了解情况,原来韩某二哥生前在本村有房屋三间, 因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去世后由其弟弟韩某继承。2012年9月,韩某二哥因病去世,按照遗嘱韩某继承了其二哥生前的房屋,但房屋已年代久远, 韩某打算拆除重建。窗口人员得知其在本村也有住房时,明确告诉他继承的该房屋只能维持现状,不能拆除重建。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 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具有三个特征:无偿性,系分配取得;人身依附性,必须是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性,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居者有其宅”。《土地 管理法》规定: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 蓄等十大类财产,并不含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关于公民遗产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仍不含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说明,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作 为公民遗产予以继承。因此,就单独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只有作为私有财产的房屋,从物权的角度出发,实行遗产继承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继承, 这时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因继承房屋派生出来的权利,待房屋折旧期满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
由此可以说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是原则,可以继承是例外,是暂时的,派生的权利。因此,韩某继承的房屋只能维持现状,不能拆除重建;待房屋自然灭失时,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土地所有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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