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80 发布时间:2021-04-06 15:32:43
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
一、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刘伟供述2019年11月5日案发当晚饮酒后在淮阳区唐人街KTV和他人发生殴打后,又在案发当天凌晨到深夜串吧吃饭,进入饭店时说话声音大,与在饭店吃饭的耿东东、被害人王方等人发生争执,后在饭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子朝王方身上连扎数刀的情节与现场目击证人袁坤、于飞证实被害人王方被扎之后,看到被告人刘伟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匕首的情节相印证,并有提取的刀子经被告人刘伟辨认系其作案工具,且刀子刀刃处、刘伟裤子、上衣、马甲上所检血迹来源于王方的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刘伟持刀子多次扎王方的情节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方系被锐器作用于左大腿致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20)豫1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裁判:
一、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刘伟限制减刑;
三、作案工具一反,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三、案件承办情况。
承办人对被告人的全部卷宗进行查阅、摘抄、分析,并到淮阳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询问了其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听取了其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认识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
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查阅,及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针对被告人的情况及想法也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了沟通。被告人认可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认为自己量刑过重。
2021年3月25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豫刑终448号,支持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对于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判决。
本案承办律师:齐锦营律师 1359264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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