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07 发布时间:2018-06-12 14:49:32
2018年6月22日上午,王某诉王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齐锦营 13592648929 微信号 13592648929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
被告:张三三,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将位于管城回族区紫云路39号院##########号楼#单元#层####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150114500###号)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3年2月份被告给原告说其单位有团购房,价格有优惠。被告说考虑到原告前两年丈夫意外身亡,带着一个孩子不容易。并且被告说这个房子有一定优惠,现在不买,过期也就作废了,其多次建议原告购买,说是做兄长的应该帮帮妹妹。原告也曾考虑到用被告的名字购房怕后期有诸多不便。但被告向原告承诺都是亲兄妹,用其名字购房无须担心。原告怀着对被告感激的心情,筹措了购房所需的全部资金,借用被告的名字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契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一切费用,然后所有与购房有关的手续原告保存着。2014年交房后,原告将房屋简单进行了装修,并出租出去以补贴家用。因考虑到儿子已到谈婚论嫁的年纪,原告也计划将户口迁到新房处,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这样原告办起事情来也方便。当原告向被告提出过户请求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要求其协助过户无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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