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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动态

刑辩律师的商业性与公益性

浏览次数:1767   发布时间:2014-07-11 10:56:15

这 个话题,首先从死磕律师讲起。我们知道,“死磕”、“死磕律师”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同,尽管有一些人并不赞同,但是从死磕律师可以得出很多精神性的东西。我 记得今天早上青石律师在介绍的时候说:在于“精神”这个词,不要用“派”这个词——说得非常好,我也非常赞同,正好我也想用“精神”这个词。在死磕精神当 中,我个人觉得可能有一种精神大家很多人都喜欢,但另一种精神很多人未必喜欢,但我还要说。通过死磕,还有一些律师的动作,我们是深深地发现,中国的法治 已经摆脱了、或者说是正在试图摆脱政府主导型的法治,逐渐的转变为社会推进型的法治。在这个推进过程当中,毫无疑问,不失各位律师,这不是表扬律师,而是 事实上确实如此:律师坐在了社会推进的中坚位置。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律师,有着完全相反的不同评价。在座的各位比我更清楚,因为现在把律师妖魔化, 说“律师就是撕裂我们这样一个社会共同价值的蠹。”大家知道,韩非子有著名的《蠹》,然后呢,律师就是蛀虫。比如说,在官方,周永康是唯一的现在还在台上 的秘书,大家都知道,政法委的前任秘书,周本顺,也是我们湖南人,他对律师就是极其不喜欢,极其瞧不起。比方说搞那个刑事辩护、那个法律辩护,你们一定要 把河北的那个三鹿奶粉案件、动员所有受害者拿法律武器去维权,这不是小技吗?然后他强调:律师所玩的那些,都是小技、小玩意儿,而我们伟大的党要做的,才 是大道理,什么是大道理呢?——我们一揽子解决方案:所有的受害人都由我们国家、政府进行补贴,然后当事人是舒舒服服,但是呢,这位是高层次的国家政府官 员,现在的河北省省委书记,当年是政法委的秘书长,他想的一个问题:你政府也罢、政党也罢,你用的是谁的钱?推卸的是违法者的责任,而律师通过当事人的起 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一个执政党呢,是违背法律,然后拿着纳税人的钱,推卸的是违法者的责任,这成何体统?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位政法委秘书长看来,律 师搞得就是小技,你们只不过玩得是小技的,不要看名声很大,对吧?再压缩,我经常看微博,徐(昕)老师的微博,我看徐老师好,别人骂徐老师,他是一句话不 说;别人骂我,我还要回应一句,尽管我不骂他,但我要回应。有一次,我说《宪政和律师》,有一个叫@八大山人 的人,他还是山人,他也在北京,他说“谢老师,我们住的很近,。住在跟前了。”然后骂开了,说我说的完全是胡扯,说:把律师在宪政界中抬到如此重要的位 置,他本身是撕裂社会价值的人、撕裂我们国家共同价值的人,你还把他抬那么高?!虽然,在@八 大山人 们看来,律师,尤其今天的死磕派律师,那你的身份,你的地位,就是当年台湾的美丽岛的律师,他愿意承担的是这样一个角色,我当时给他回应了这样一句:我说 “我们的律师如果能成长为台湾美丽岛的这些律师,我要大力地为国家的法治鼓与呼!我是坚决从内心上支持他们。”这个说明什么呢?有些人把这一部分律师,特 别是死磕派律师,把他们妖魔化。但是呢有些人对死磕派律师是极尽赞扬之能事。

比 方说,有人认为:“死磕派律师是我们现代中国真正发挥了‘士’的精神”,余英时先生有一本非常著名的《士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古代的士,他是一个非常伟 大的阶层,他反应了知识阶层和古代政治的互动关系,但士有两种:一种是“隐士”,比如竹林七贤;还有一种是“斗士”,比如嵇康,比如东林党人。那么我们今 天的死磕派律师,在这些学者看来,他就是中国古代的“斗士”,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对死磕派律师的评价是非常高到了什么程度呢?到了死磕派律师是真正积蓄 了中国传统士文化的高度,所以呢从这个赞扬的角度来讲,评价完全不一样。

不 但如此,在这种士精神之外,我认为,还有一种精神,与士精神紧紧勾连在一起的,那就是:商业精神。但是,死磕派律师,有的人会提出来:“谢老师,我们是为 了正义,不是为了钱。”我要说:就是要为钱负责!为了我们的钱袋负责。我们才要正义。我们知道,“商业精神”是什么精神?商业精神是言必信、行必果的精 神,只有这样,马克思·韦伯才有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那么,资本主义精神在什么基础之上“?0905?”出来的?它不是在我们党的教育基础上“??”出来的,它也不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口号基础上“??”出 来的,它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督教精神基础上“??”出来的。我们说,在这个意义上,商业精神所表达的就是一种诚信精神。所以你翻开《罗马法》,罗马法在 谈到诚信的时候,“诚信”这个词的词根是什么?是“石头”这个词。诚信就像坚硬的石头一样,诚信的精神是不能够摧毁的。既然如此,现代商业精神必然拥聚了 一种与“士精神”相勾连的“商业精神”。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伍雷先生为什么要为他的当事人那样努力?因为当事人掏钱了,当然,也有些当事人是没有掏钱 的,那么我就要将依法进行的承诺进行到底,所以,我觉得这是士的精神,或者说“社会正义”精神和“商业精神”两者是紧密勾连的。这个问题,我等会儿再讲。

大家可能要问:“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为什么首先要表达的是商业精神、它的商业性?”这是我想与大家交流的第二个话题。

事 实上,我们所说的所有商业活动,它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社会分工。大家知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把世界上所有的知识掌握,即便是 郭沫若生前所赞扬的张衡,我在张衡的墓碑前看到郭沫若如此给张衡写的墓志铭:“如此全面发展之人物,举事已所罕见。”但即便张衡这样伟大、全面的人物,他 也不可能掌握全面的知识,既然如此,社会分工永远是有必要的。有社会分工,就有互利互惠的必要。所以,律师,恰恰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有一次,我与已故的经 济学家周筠(音), 那时我还是大学生,周筠写了一篇文章说: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唯一条件。我上大学的时候还叫商品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我后来写了一篇和他商榷的文章,发表 在当时的《世界经济早报》上,我强调:除了社会分工之外,还有两个辅助条件,周先生只提了一个条件而忽视了这两个辅助条件。——这是题外话,我主要要说的 是周先生所提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主要条件”是我非常赞同的,那么恰恰律师是在现代分工关节点上最重要的一环,是社会服务业,并且这样一种社会服务业 服务的是一种社会专门知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这个行业本身被绑在了现代商业的战车上。所以,刑辩律师也罢、其他律师也罢,我今天提出来。伍雷今 天提出来的一个叫“商业律师”,以前我对这个词还没有特别关注,但是我觉得所有律师,包括刑辩律师,都是商业律师。当然,商业律师在这个地方有侠义和广义 之分了。

以 上是第一点:社会分工。那么第二点:服务。在现代商业体系当中,除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之外,可能最重要的产业就是服务业。昨天我在看新闻的时候看到,说 是我们中国今年以来,东南沿海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是服务业,我相信,这个服务业也包含了我们律师的功劳在内。我所知道的有些律师事务所达到了数万人的规 模,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叫“”达到了13万 人的规模,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不是有夸张,但如果是事实的话,那么律师业这个服务业不仅仅是解决了大量人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 重大的价值。当然,在座的各位律师,和蒋海松这样一位非常有才华的教授相比较,你们也过的非常自由、比较富裕的生活,自身的生活问题解决地比较好,蒋海松 马上要结婚,还需要租房子住,每个月3000多块钱,是非常痛苦的。当然,你们是没有这个问题的。这就说明什么问题呢?不仅仅解决社会问题,首先呢还解决自身的问题。

第 三点:我们是通过什么服务?是知识服务,是高端服务,是专业性的服务。很早,我们学法律的人都了解这样一个知识:在人类的知识体系当中,有两种是最专业、 最专门,尽管有一些原先并没有学法律的学生很容易考上律师,但是进入到这个知识行当之中后才知道,法律这种知识更多的是一种临床知识、是一种实践知识。所 以仅仅是理论上的知识、你能考上律师、但未必能做个非常好的律师。只有临床知识掌握地更好了,你才能做一个好律师。所以,有人把医学知识、神学知识和法学 知识相比较,这三种知识是最需要实践、临床相支撑的,是最具有专门性的知识。也只有这样,律师的服务不仅仅是一般的社会服务,更重要的它是用专门的知识来 服务。尽管很多人的法律知识很低薄,很多网友跟我聊天的时候说:“谢老师一天到晚讲法律、讲宪政,法律顶个X?!”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便如此,即便你把 法律当作这样一个东西看待,当然,徐老师刚才讲的“律师”这个词是非常珍重的,在座的各位对这个词都是非常尊重的,但是,他讲的更不好听“法律顶个X”。 这个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社会最需要的还是律师,所以,律师是这个社会最繁忙的一个职业,至少是之一。为什么律师这么繁忙?因为社会需要。所以你说你这个 专业知识大、法律也大, 你不当回事,但社会恰恰需要。恰恰是专业知识,导致了我们律师的服务就是商业性服务,商业性服务本身并不是一个低档次的词汇或定性,它里面本身包含了我方 才讲的在商业精神中自然含有“道义精神”、“诚信精神”在里面。

当 然,在现实生活当中,并不是所有律师都是按照这样一种精神来对待自己的执业活动的,所以,我在山东大学工作的时候,经常会接到各种各样的信件,有的信件是 求助的,有一份信件我至今还在保留:一位律师给他答应,“根据我的判断,你这孩子至少要判15年徒刑,但是,我给你活动去,15年以下,减一年你给我两万 块钱,我争取给你降到10年以内。”作为当事人家属,把自己辛辛苦苦赚的10万块钱交给这个律师,判刑结果这个小伙子数罪并罚、判了16年,二审也没扳回 来,人家来要这个钱:你没有完成当时给我的承诺,那么你当时收的这10万元应该返还。结果律师本人是坚决不返还,不返还的结果是这个律师最后锒铛入狱,判 的是5年。这是我亲历的事情。这说明,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个别律师,违背了基本的商业精神、违背了基本的道义精神,所以这样的情形我们也应当诽反、 应当关注。

一 言以蔽之,我认为,商业精神,就是律师必须要为自己的钱袋负责的精神。这个话不好听,有一年山东的学者们、律师们听我的课,我讲到“法官的职业特征、警察 的职业特征和律师执业特征”不同,我特别强调律师为钱负责的特点的时候,下来后十多个律师把我团团围住,“谢老师你在贬低我们律师执业。”我说我恰恰是在 最正常人的意义上、声援律师的职业特征,因为一个律师不会为自己的钱袋子负责,他就不可能是一个有道义的律师。我不知道我这个判断是不是有道理?因为一个 律师不为自己的钱袋子负责,他不可能是有正义感的律师,他也不能去实现正义。所以刚才伍雷律师刚才讲“我们干大事业一定需要钱,钱一定是重要的,绝不是不 重要的”,但是,正像我们古人所讲的一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律师来讲,这一点尤为重要。以上是我想跟大家交流的第二个话题。

另外,谈第三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公益性。

事 实上,在我刚才所讲的,刑辩律师它的商业精神当中,已经体现出了一种公益性。公益谈的是什么呢?我们现在说的是侠义概念,所谓“公益”,“免费服务才叫公 益。”但事实上,在商业社会,我们在市场交往当中,我们互为主体、互为服务,我作为一个学者,我借助我的知识在市场进行服务,所以,我也是市场主体;你作 为一个律师,你借助你的知识为市场服务,你也是市场主体。所以,我们已经紧密的结构在市场当中。

有 很多中国人讲“大学的市场化”,有一次徐显明教授,原来我的领导,他从国外考察回来也提到了大学的市场化问题,我向他提了一个问题:“你讲的大学市场化是 什么意思?”对很多问题徐显明教授一直回答的是非常精彩的,但那一次给我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不成功的:他把大学市场化认为,就是大学拿着自己的产品进行市 场交易。但是,我认为的“大学市场化”,是大学作为社会教育主体、作为知识教育主体,拿着自己的知识,然后进行市场竞争,我们的学生,有水平的人在市场竞 争当中能拿一个更好的职位,从而呢将来这个大学能招到更好的学生。我们的学生经常推销到市场上没人要,你这个学校的这个专业将来是没人上你这个专业、你这 个学校的。我们现在法科就是如此,这两年,法科是越来越不热门了,不说冷门,至少是不那么热门了,而前几年特别热,热到什么程度?热到几乎好一点的法科院 校,它都能招到这个省里或市里最好的一批学生,我当时在山东大学工作的时候,几乎每年山东省、河南省的状元、或某个市里的状元,要考到山东大学。这说明什 么呢?说明市场的作用,我们的学生选不选择大学,这本身就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化。所以我讲的市场化:当我们每一个人,已经结构在现代市 场结构的时候,我们必然会实现一个大家经常不喜欢、但我经常引用的名言、马克思的话“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态”,那我们可以转化一下“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态”。 只有这样,当我们所有人都结构在市场当中时,我们已经在从事一种以市场为枢纽、为中介的公益活动。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公益、也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公益,在这个 意义上讲,一个人只要把自己的本分工作做好,律师把律师的本分工作做好、学者把学者的本分做好,那么,我们已经是在市场这样一个结构当中,我们已经维护着 整体正义。这是我谈的第一个层次。

第 二个层次,律师在具体案件当中,在案件内的公益性。我们知道,所有律师、尤其刑辩律师,所有的从事的都是给弱者代理,因为他要面对的是国家权力,面对的是 检察机关,所以,相对而言,任何一个强势者,哪怕是将来周永康受审和我们知道的薄熙来受审,在国家面前他都是弱者。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律师在为弱者代理的 时候,在为弱者维护权利的时候,大家想想,你是不是天然得具有公益性呢?这还不同于侠义上的商业律师,因为商业律师可能代理的都是旗鼓相当的强者,但是在 刑辩律师当中,无论你代理的大案件、小案件也罢,无论你代理的是达官嫌疑人、还是普通嫌疑人也罢,在法庭上,尤其是面对检察机关的控诉,他都是弱者。在这 个意义上讲,律师为弱者代理,他本身表现的是什么呢?就是一种社会公益性。

第 三个层次的公益性,就是商业位的公益性。律师代理一个弱者能够胜诉,律师的代理能够使薄熙来在法庭上体面得进行发言,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不仅仅是对当事 人具有公益性,对整个社会而言,他是一种示范。既然如此,我们说刑辩律师是所有律师当中最典型的,绝对不是因为在座的诸位绝大多数搞刑辩的我这样讲,事实 上我在上大学临毕业的时候,和我的一个同学刘晓洋,原来做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但很可惜他49岁 就去世了,算得上最年轻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我们俩私交非常好,在西北政法大学上大学平台上我们交流的时候,他问我将来毕业后想干什么?我说晓洋你别问 了,我们俩相互写出来,结果写出来,我们大致一样的:我写的是“最想拥有自己的一所律师事务所,尤其代理刑事案件”,他写的是“想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 所”,我们俩的职业认同感是高度的吻合的。这就说明,在我们那个时候学习的时候,我们对刑辩是特别关注的,尽管那个时候刑辩律师没有现在的影响这样大。在 所有的案件当中,可能刑辩律师他的社会分化功能、他的影响是最大的。所以,你肩负的可能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益,而且是对整个社会的公益;一个刑事案件打 得非常漂亮,一个你代理的弱者在法庭上你打得是获得了合法的宽宥,那么这个影响绝对不是对当事人的,绝对是对全社会。

还 有一点,我们必须要关注,我所知道的当代我们很多律师,他把公益性的追求作为个体里面,这是另一种层次的公益了:我不惜代价,不惜商业代价,我就为了追求 个人的公平正义理念,包括方才我们几位律师所介绍的“我原来做商业律师的时候过得多舒坦,妻子高兴、孩子高兴、老岳母老岳父高兴,你看我的女婿多好;今天 我做刑辩律师,尤其是死磕派刑辩律师,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威胁,‘黑社会’的威胁、‘黑权力’的威胁、其他种种人的威胁,‘尽管我这个女婿是好女婿,但是 他搞得这个风险实在是太大了,女儿,你考虑考虑咱们是怎么办?要么干脆咱就不嫁给他了?’”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会有?这就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在座的,包 括元春、青石、伍雷……你们,你们可能不仅仅是在商业意义上,而且你个体里面,已经有了一定积蓄、一定的基础,有了一定的社会号召力,面对冤案,面对这样 的事情,我就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专门实现另一种公益,这就是专门的公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完全可以把刑辩律师的公益性分为四个层次。前三个层次的公益性,它与商业性是紧密勾连的,而第四个层次的公益性,他完全是律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选择了一种义务,为这样一种义务的选择,我想,我们都要来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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